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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办〔2017〕121号)

2017年11月21日 10:44来源:邓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邓政办〔2017〕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31日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来邓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运行的原则,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第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管中心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做好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公租房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

市监察、发改、财政、国土、民政、人社、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科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将公租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收益按照不低于10%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公租房的补助资金;

(六)政府配租(售)廉租房、配租公租房所得收益;

(七)社会捐赠的公租房保障资金;

(八)省政府转贷市县区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的配套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公租房保障开支,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公租房。中央、省以及市县区政府安排的公租房资金,可用于公租房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公租房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政府拥有产权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偿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安排在一般预算中。受让者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购入的公租房资产可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市场化运营,公租房项目产生的租金收入和后期销售收入可用于项目投资、融资及还贷。

第十三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含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房屋产权登记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平台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政府与企业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共建(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确定其房屋产权。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由新的法人主体实施回购的,回购主体为房屋产权登记人。

第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来邓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户口;

(二)家庭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无自有住房或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人员、来邓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一)已办理城区暂住证明6个月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无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国家、省部级劳模、国家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不受收入限制;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公租房,并优先保障。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产管理档案中心出具房产信息证明;借住住房的家庭需提供单位或办事处出具的借住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可以家庭也可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九条 公租房的申请与准入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初审。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访问邻里等方式对申请公租房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二)复审。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三)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通过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必要时按照《邓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联审。对最终核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公租房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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