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实施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研究,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黄山市屯溪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黄山市屯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上公示的《规划红线图》,不含集体土地上房屋。
四、征收主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六、实施单位: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人民政府。
七、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办法见《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八、征收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九、签约期限: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18日止。
十、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屯溪区人民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在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596396 2596133
附件:《文峰路以东(三江口、外边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