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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赤政发〔2017〕59号)下

2017年11月15日 11:15 来源:赤城县人民政府

(二)商业类房屋

1.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商业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为6800元/㎡,按其认定的面积乘以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精装修补偿。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根据县确定的单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以实际面积或数量累计产生。全部项目累计超过600元/平米的,以600元/平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有异议的,可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补偿。商业类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三)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的补偿

1.房屋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认定为商业面积部分按照商业类房屋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认定的住宅面积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2.精装修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认定为商业面积部分按照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认定为住宅类部分按住宅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八、产权置换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

征收住宅类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首先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价格回购安置房,安置住房房源为2016年棚改征收区域内计划开工新建的住房或2017年政府建设(或指定其他区域)的回迁安置房。回购面积不超过征收房屋征收认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按照46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6500元/平米)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给予每平米500元装修补助。

(二)商业类房屋

征收商业类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置换的,首先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价格回购安置房,安置住房房源为2016年棚改征收区域内计划开工新建的商业用房或2017年政府建设(或指定其他区域)的回迁商业安置房。回购面积不超过征收房屋认定商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按照68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10000元/平米)计算。

征收临街二层(或二层以上)商业楼房的,被征收户愿意购买一带二临街门面房的,回购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征收认定的商业面积20平米以内(含20平米)部分,一楼按照6800元/平米计算,二楼及以上按照4600元/平米计算。超过20平米以上部分一楼按市场价(10000元/平米)计算,二楼及以上按市场价(6500元/平米)计算。

(三)回购安置楼选房方式

被征收户选择回购安置楼的,在县政府发布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的,选择回购房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入住时被征收户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被征收户回购安置房选择为2016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房源的,在满足2016年被征收户回迁房源的基础上,同样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入住时被征收户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九、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房屋征收有关补助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应安置面积给予20元/㎡的一次性搬迁费。

2.临时安置过渡费

①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10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②商业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面积40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3.停产停业补助费。商业类房屋,按房产证载明商业面积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在征收时点正常经营使用的临主要街道商业房屋以外的门面房,正在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商业房屋相关标准予以补偿。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也没有用于商业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依照经营人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将停产停业补助给经营人。

(二)搬迁时效奖励

房屋征收实行时效奖励。搬迁奖励设15000元和10000元两档。被征收人自《征收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20日(含20日)以内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相关证件的奖励15000元;在21日至30日(含30日)以内完成搬迁并移交房屋及相关证件的奖励10000元;30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补充说明

(一)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赤城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赤政发〔2016〕55号)文件仍适用于2016年棚户区改造征收的区域,2017年棚改征收区域执行本方案。

附件一

赤城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树木补偿标准

 

种  类 地  径 补偿单价 备  注
果树类 5cm以下 100元  
5cm-10cm 100-200元  
10cm-15cm 200-400元  
15cm-20cm 400-800元  
20cm以上 1000元  
绿化类 5cm以下 50元  
5cm-10cm 50-300元  
10cm-15cm 300-500元  
15cm-20cm 500-800元  
20cm以上 800-1200元  

注:请参照上述规格确定综合价。

附件二

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认定标准 补偿 计算 备注
标准 方法
1 门套、窗套、暖气罩   200元/套(个) 以单项补偿标准乘以实际面积或个数 单户精装修补偿总金额等于各单项补偿金额之和。最高不超过600元/平米的标准。
2 顶面 造型吊顶(包括装饰灯) 500元/间
3 地面 铺设地砖、大理石、木地板 50元/平米
4 墙面 壁布或壁纸、粘贴瓷砖或马赛克 20元/平米
5 铝塑隔断 断桥铝材质 250元/平米
铝合金材质隔断 150元/平米
塑钢材质隔断 100元/平米
6 固定壁柜、壁橱 采用三合板、纤板等材质制作的固定壁柜和壁橱 200元/平米
7 门窗 铝合金材质、塑钢材质 100元/平米
8 室外悬挂牌匾 采用铁质框架,覆盖喷布的商铺标志 50元/平米
采用扣板为基础,覆盖商铺标志的固定立体铁塑商铺标志 200元/平米
采用木质基础,书写商铺名称装饰板材牌匾 1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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