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5元;选择购买存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1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照50㎡计算。
(2)非住宅房屋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视搬迁量大小适当确定。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拆安费,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2.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给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照50㎡核定。一次性给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临主、次干道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第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支路的一层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第二层房屋按照原非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市场调查确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一年度本县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
(九)住宅房屋保障性补偿
1.在巴彦县行政区域内仅有一处住房的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金额不足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补偿;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原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上靠到50平方米安置,上靠面积部分结算新建楼房建安成本。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给予1万元补助,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家庭中所有权人或房屋产权共有人另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助。未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中房屋所有权人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房屋共有人中所有权人的配偶或一方丧偶对遗产享有50%以上继承份额的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补助。
十一、未经登记房屋的处理
(一)对各种审批手续齐全、且达到登记条件而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房屋,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对待。
(二)对1990年以前(含1990年)建成而未办理审批手续、且该房屋为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面积的90%补偿房屋;不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50%补偿房屋。
(三)对1990年以后至200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1.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50%补偿房屋;不属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同类房屋评估价格的35%给予补助;选择购买存量住房的,按照原房屋面积的35%补偿房屋。
(四)2009年(含2009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助,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拆除补助。
(五)各个年限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若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平方米提高补助标准200元;2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取消所提高的每平方米200元拆除补助。
(六)未经登记房屋及其建设年限由县政府责成具有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为:墙体厚度在37厘米以上,层高在2.2米以上,根据北方特点,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房屋。达不到房屋认定条件的,参照附属设施给予补助。建设年限根据卫星航拍图确认或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原始建设票据为证。
对层高略低的房屋,在符合上述房屋其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北方特点,符合居住条件并居住已久的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由联合认定小组确认。
十二、奖励政策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通知下发20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均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30日后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
在征收奖励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发给过渡搬迁奖励费2000元。
十三、相关政策
(一)本方案所指的房屋面积均为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参照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确定。
1.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按照实测面积给予补偿。
2.若同一基础同一墙体的房屋大于所有权证登记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有照房屋对待;大于5平方米部分,根据建设年限按照未经登记房屋补助标准对待;若大于5平方米部分超出建筑红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为准。
2.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联合认定小组出具的认定报告为准。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以所有权人同一户口簿为准。
(五)被征收人的计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
(六)新建楼房的建安成本和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七)未经登记房屋及其建设年限和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以联合认定小组出具的认定报告为准。
(八)将被征收人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扣除有证房屋占地面积及2009年以前未经登记房屋占地面积后,所剩余的土地面积在房屋估价中适当考虑土地因素。
(九)签订协议顺序按照报名登记顺序确定、同一时段报名的户数若超出限额户数抓号确定。
(十)确立的征收范围内,征收户数达到资金限额户数,征收结束。
(十一)本次棚户区改造地段内的居民,若存在与原开发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房屋被拆除而未安置的,按照统一标准优先签订协议,新的协议订立后,原拆迁协议废止。若在签订协议通知发出7日内仍未签订协议的,取消优先条件。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研究决定。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巴彦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