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01―2017―0012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7〕6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衢政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详见附件),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一类区域15元,二类区域12元,其他区域10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三、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二)经营年限系数。
年限 | 10年以上(含) | 8年以上(含) | 5年以上(含) | 2年以上(含) | 半年以上(含) |
系数(%) | 10年以下 | 8年以下 | 5年以下 | 2年以下 | |
土地性质 | |||||
国有出让 | 50 | 40 | 35 | 30 | 20 |
国有划拨 | 40 | 30 | 25 | 20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