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红政决字〔2017〕39号
为红山区东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赤药路、南至京通铁路线、西至清河路延伸至京通铁路线、北至英金河河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楼房、规模化小区和其它已下征收决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道办事、永巨街道办事处、铁南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征收补偿标准详见《红山区东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