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按土地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确认的,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给予补偿。
六、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每月15元/㎡标准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购置现房的,给予3个月的补助。选择期房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安置房的,过渡期按自搬迁腾空房屋至交房止,再加3个月计算。
3.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给予每证10000元的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4.装修补助:按每个搬迁房屋产权证2万元标准补助。
5.对利用住宅作为营业用房的,按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助。但须具备下列条件: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业以来有纳税记录,未欠税款);②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6.镇街在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村或区片征迁任务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作为镇街棚改征迁和不可预见的工作经费。
七、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工作责任分工
1.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统一研究制定有关棚改政策和拆迁补偿标准,统筹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相关镇街成立片区棚改指挥部,在区棚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本片区的棚改征迁工作。镇街(片区指挥部)及各村委具体负责做好被征收人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各镇街统一办理房地产证件注销手续。
3.片区房屋搬迁腾空完成后,由棚改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除费用,由镇街具体负责安全有序的实施房屋拆除工作。
4.棚户区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后,由国土部门负责将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收为国有储备用地,不再对原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筹集和分配
1.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筹集:
①政府统一采购现房房源。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每户房源单价和楼层及户型面积,建立安置房房源库(具体按另行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统筹采购安置房工作方案执行)。
②改造村有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具备集中建设安置楼条件的,可由区棚改投资公司建设安置房,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发企业代建安置房,纳入安置房源库。
2.各相关镇街负责以片区或村为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征收房屋补偿总价款证明),在安置房购房超市(政府统一确定的安置房源)中,按政府采购优惠价,自主选择购买房屋。购房后剩余的补偿总价款不足10%的部分,可兑换货币。
3.被征收人取得的购房券,经镇街同意、报区棚改指挥部备案后,可以转让他人,在安置房购房超市选择房产。
4.被征收人持购房券选定房屋后,提供安置房的建设单位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交房。
九、通过棚户区改造推进村改居、居并区工作,提升城市功能
1.支持具备条件的棚改项目实施大社区改造模式,大社区原则上由2个以上中型村(居)、3个以上小型村(居)就近联合拆迁集中建设安置楼,集中管理(也称“管区”)。
2.社区规划方案应充分考虑村委办公、社区管理用房等“八个一”(一个社区组织办公场所、一个综合服务厅、一个卫生室、一个警务室、一个幼儿园、一个党员远程教育室、一个文体活动中心、一个综合超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社区功能科学、实用、便民的需求。
3.积极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社区管理的改造村(居)原有的三资管理模式不变,组织管理体系不变。预留适当的商业用房,保障村组织后续发展需要,预留的商业用房不进行不动产的具体分配,纳入社区(管区)统一管理,集中运营,合理分配收益。
本意见所涉及棚户区改造统筹采购安置房工作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