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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市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27日 11:23来源:大方县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大方县2017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7〕83号)文件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创业担保贷款1亿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贷款条件、申请资料、使用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标准

(一)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男性60周岁以内,女性55周岁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原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人群中的妇女群体,应纳入重点帮扶对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初期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支持形式,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不再通过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不再予以贴息支持。

(二)贷款条件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年及以上;

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经办银行评级授信后认定具备有创业还款能力的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可进行放贷);

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

机构的贷后监管;

6.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一年及以上;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期缴纳了社会保险;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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