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2017〕73号)
下塘路一号地块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嘉政办发〔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塘路一号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征收项目名称:下塘路一号地块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施家浜港;南至双溪花园;西至双溪路;北至平湖塘。详见附件1(下塘路一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南湖区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下塘路一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签约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50天内;搬迁期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90天内。
八、现场办公地点:下塘路27号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