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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印发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7年第三批轮候分配方案(厦建安居〔2017〕76号)

2017年10月26日 10:00来源:厦门市建设局点击量:0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7年第三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

厦建安居〔2017〕7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7年第三批轮候分配方案,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0月24日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

2017年第三批轮候分配方案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7年第三批轮候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分配原则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2017年第三批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未在本批次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本批次顺序号失效;本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未进入选房分配的申请家庭或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顺序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岛外一房型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1人户申请家庭提供;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二、申请对象

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即1人户申请家庭)。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10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7年11月15日

3.申请受理: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四、房源安排

(一)一房型房源约980套,安排在翔安区的东方新城二期A地块、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二期、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房源清单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6年)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供核验。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

(1)排序在1-98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98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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