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照住宅房屋的处理方法:
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面积确认,以最终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安置补偿,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一)被征收人提供原单位或者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认证材料;
(三)具有本市户口,确属本人所有房屋,无其他房屋居住;
(四)房屋属永久建筑性质,各项指标达到住房标准;
(五)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
五、关于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
(一)对该项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全部实行货币化异地安置。
(二)按照《桦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桦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被征收人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附属物的补偿金额;按照《桦甸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桦政发【2016】6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出货币化安置购房款总额。
(三)货币化安置房的选择。供房单位应在商品住房服务平台(选房大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优惠条件等相关信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出具参与选择房屋的通知单,被征收人到桦甸市商品住房服务平台(选房大厅)自行选择拟购买房屋。供房单位向被征收人供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公布价格(商品住房服务平台http://www.hdsfdc.gov.cn/)。
(四)《选房确认单》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被征收人未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未签订三方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的,《选房确认单》作废,被征收人选定的商品房重新返回大厅出售。
(五)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签订。被征收人在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中自行选择购买房屋后,与市房屋征收部门、供房单位三方共同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同时被征收人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并与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
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协议后,不得违约,否则被征收人将无条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在指定的区域、指定的户型对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并重新计算结清差价款等。
被征收人选定的异地商品房价格高于安置房采购价的,由被征收人缴纳差价款。
被征收人选定的异地商品房价格低于安置房采购价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统一向被征收人补发差价款。
(六)“五号地块(一期)”棚户区区改造项目经评估测算,确定该区域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采购价为3300元/㎡。
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征收租赁房屋的,由征收机构对被征人补偿,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属于委托产、国有拨用产、单位自管产(包括非成套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补偿方案规定对承租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补偿。
(四)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
(2)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3)房屋析产、分割;
(4)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通过照相、摄影等方式取得现场相关资料,并逐户出具评估报告,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桦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桦政发【2014】7号)、《桦甸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桦政发【2016】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将此方案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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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