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征信报告;
(4)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装修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评估报告(购买二手房两年内的,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无需评估,直接按照成交价的50%确定贷款额)。
3、商贷转公贷
借款人在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可转成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住房商业贷款的结清余额确定。
办理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原商贷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4)商贷结清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抵押证明;
(6)征信报告。
第六条贷款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资料。
2、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3、办理抵(质)押手续
申请质押贷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手续;申请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
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开设还款专户,受托银行依照公积金中心的委托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后管理
1、贷款偿还
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每月还款额存入还款账户。逾期归还的,另加收罚息。
2、注销抵押
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同意注销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抵押注销手续。
3、资料归档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返回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电脑系统,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2014〕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建文〔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质押贷款比例。将质押贷款比例由1:1.5调整为1:2。
二、调整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住房抵押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贷款年限维持1-20年不变。
三、期房转为现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仍按原有期房按揭贷款政策执行。
四、推出二手房抵押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两年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交易契税发票,按成交额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不需要第三方评估,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年限为1—20年。
五、推出商贷转公贷。职工可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职工住房商业贷款的结清余额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为1—30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