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发布了关于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其中,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的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25平方米以上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2200元/平方米补差。超出就近靠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差。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规定,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拟对危旧房集中且基础设施落后的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将该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拟对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三、征收范围
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7年7月12日公布的《关于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四、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七、签约期限
自评估机构公示《初步分户评估结果报告》期满后的次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八、相关事项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加快“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步伐,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实现城市提升发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年代久远、配套功能匮乏、安全隐患突出,急需进行改造。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按50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4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6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购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按货币补偿第2项规定计算。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1.安置对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
2.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为东方小学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用于征收安置的新建商住小区期房。
3.安置原则
(1)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以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选择相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后就近靠安置房户型进行安置。
(3)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靠使用性质相同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