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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黄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17〕71号)

2017年10月18日 14:59来源:黄石市政府点击量: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黄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7〕7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黄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黄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市级统筹,县区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政银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小微企业属地经营等特点,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

二、运作机制

(一)险种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型和微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种养大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二)参与主体。

1.试点范围。以地方自愿为前提,鼓励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贷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

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

3.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省公布的保险公司名单内选择合作伙伴。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贷款期限与额度。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金额单户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农村种养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得高于贷款本金的3%。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年费率。

(五)基本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银行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试点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具体贷款流程如下:

1.贷款申请人到合作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填写《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至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在收齐贷款申请人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申请人资料报保险公司,共同启动贷款审核程序。

2.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质审核,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载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并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收到银行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通知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银行出具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4.银行收到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5.贷款申请人签署保险合同后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审核效率。

(六)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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