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沙市区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详细说明了征收范围,并且公布了此次征收补偿方案。此次的征收实施时间为2017年8月9日----2018年2月8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沙政发(2017)8号
为加快城市棚改步伐,改善惠工片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棚户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沙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东至文庙巷,西至新沙路,北至惠工街,南至沿江大道(具体以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五、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详见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征收实施时间:2017年8月9日----2018年2月8日
七、征收范围内所有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八、征收部门依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依法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荆州市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17年8月9日
荆州市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市棚改步伐,改善惠工片区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棚户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次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项目名称:荆州市沙市区惠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性 质:城市棚户区改造
征收房屋面积:约167907.74平方米。
征 收 户 数:住宅房屋2942户。
征 收 范 围:东至文庙巷,西至新沙路,北至惠工街,南至沿江大道(具体以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征 收 主 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征 收 部 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荆州市沙市区崇文街道办事处
签 约 期 限: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个月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一条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
第二条 征收评估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投票不成的,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宣布结果。评估机构一经确定,被征收人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第三条 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 房屋面积确定及认定
(一) 房屋面积确定原则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户数按被征收人持有的权属证书权本数计算。
(二)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办法
由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认定。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