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阳区“领秀朝阳一期至二期之间规划路(开运街——浑江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公告
朝 房征字〔2017〕 5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朝阳区建设工程——领秀朝阳一期至二期之间规划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17〕150号)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朝阳区“领秀朝阳一期至二期之间规划路(开运街——浑江街)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起点为开运街、终点为浑江街,规划用地面积6384.84平方米,规划道路红线宽16米。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
七、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