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柘政〔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对引江济淮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柘政〔2012〕6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已履行完相关手续,县政府决定对大仵乡柳园村以南,北环路以北,永安沟以西,张马快村以东规划范围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北至大仵乡柳园村,南至北环路,东至永安沟,西至张马快村,以及输水管网建设涉及的乡镇(办事处)所辖村。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柘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柘城县水利局、浦东街道办事处、大仵乡人民政府、胡襄镇人民政府和陈青集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