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释放农民增收的新动能
(十三)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健全交易、监管、收益分配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补偿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补偿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四)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依法盘活农村资源的方式方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形式,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服务站,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评估、交易、处置办法,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鼓励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五)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教育培训、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等,逐步实现居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增减挂钩指标。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促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五、完善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政策,有效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十六)大力扶持产业就业脱贫。对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条件的贫困户,以特色种养业、特色林业、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为主,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动行动。推广“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的扶贫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为贫困户提供生产指导、订单销售等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就业和社保服务平台,通过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和企业爱心岗位,实现就业脱贫。健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建立贫困县劳务输出协作对接机制,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转移就业专项服务,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扶持引导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七)加大农村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坚持生态保护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对因保护生态环境需要转产转业的农民,建立健全收入补贴机制。落实好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等政策,将特困地区符合政策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生态营造林工程建设。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八)持续推进易地搬迁脱贫。坚持靠近城镇、靠近园区、靠近中心村的“三靠近”原则,安置搬迁人口。整合移民搬迁、城镇保障房建设等项目资金,统筹抓好安置点公共设施配套和产业开发,确保搬迁群众就业有岗位、创业有门路、增收有渠道。落实好特困户、五保户安置政策,确保“三无户”特困群众优先享受移民搬迁政策。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九)全面实施教育脱贫。全面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扶贫助学政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贫困地区教师培养培训,改善贫困地区基本办学条件。继续实施贫困地区扶贫专项招生计划和就业创业帮扶政策。发挥县级职教中心综合功能,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等职业教育培训。组织高校发挥优势,服务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贫困地区教育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做好医疗救助健康脱贫。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实现县域内住院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报销。从2017年起,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仍有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临时救助。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负责)
(二十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全参保、不脱保。鼓励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保留最低缴费档次。适时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选好配强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突出抓好带头人队伍建设,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强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