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整项目拆除。房屋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十二、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十四、区征迁办、辖区办事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
(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五、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二十六、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面积、性质认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标准,以及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屋评估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二十七、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现行的渭南高新区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
二十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编制回迁安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棚改办监督管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时回迁。
三十一、安置用房达到商品房交房条件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屋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十二、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分配原则、选房次序等内容。
三十三、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当在公示房源内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十四、管委会各职能机构负责做好各职能范围内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区棚改办负责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类资料备案工作。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
三十七、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八、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
三十九、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