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土地政策 > 征地补偿

浙江嘉善县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017年09月21日 11:57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法制、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监察、民政、工商、司法行政、税务、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依法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活动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部门及相关镇(街道)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国土、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权属,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对拟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调查摸底中发现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登记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法制等部门对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的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及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