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从规划报批入手加强对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的监管,有效期为5年。其中明确,村民自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申请建设自建房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前提是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说,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外,还需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等费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相关区人民政府、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个人承担。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不需各区单独申报。
第七条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每个村或经济联社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用地红线,也可以是该村或经济联社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及范围内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出具后续规划用地指引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未达到质量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十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是否符合“一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三)“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二条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所在地的镇、街。
第十四条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各位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设计方案,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镇、街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镇、街经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会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六条 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与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