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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新政:连办3年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09月05日 10:12 来源: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10分;获省或者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5分。

(五)获得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六)属于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5分;

(七)申请人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每次积优先配租分2分)或者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优先配租分2分),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本条第三款第(一)至第(五)项人员,经审核获得承租资格后直接积分,第(六)、(七)项人员的积分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积分。

第十一条 承租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承租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承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生育等义务,且无犯罪违法记录。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向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复核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办理租赁合同续签手续。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就业登记证明、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计生证明材料。经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准予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承租人或者其配偶如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取得本市户籍,申请续租依照届时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符合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以户籍家庭身份申请续租;经核查不符合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第十七条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不续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间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者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承租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五)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资格,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居住证、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六条处理,并且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相关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审核分配等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分配程序、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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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细则》删除了对来穗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资产方面的限制,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人群范围更广;其次《细则》放宽了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将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由5年以上缩短至3年以上;第三,《细则》放宽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要求,删除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的限制,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保持一致。

记者了解到,《细则》规定,在优先配租积分范围方面,“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人员、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被纳入“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群体”,可通过积分的方式,获得优先配租积分;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也被纳入优先配租积分范围。

租赁期限调整为5年

此外,《细则》还调整了公租房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其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3年调整为5年,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保持一致。租金标准方面,不再设定收入线准入标准和资产限额,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

据了解,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计划年内推出供应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约1000套,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供应。具体供应时间、项目信息等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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