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用房在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内的按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以上至40㎡的部分按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以上的部分按评估价结算。若择取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40㎡(含)的,其中不足20㎡(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以上至40㎡(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两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过渡方式
一、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自腾空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按六个月标准计发。
2、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在上述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户(含选择货币安置和现房安置的户)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面积在30㎡(含)以下的户,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面积30㎡以上至50㎡(含)的户,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面积在50㎡以上至70㎡(含)的户,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面积在70㎡以上的户,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再按1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户按两次计发);非住宅房屋按6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3、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4、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5、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鼓励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可在以下两种奖励结算方式中任选一种:
(1)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含阁楼、附属物、装修),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6、网格奖。以原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加奖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不加奖。
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17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
二、搬迁期限
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
手续办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的《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次参加择房,择房后进行结算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