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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这7个问题你必须明白!

2017年08月31日 13:55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药行政许可证书样式》的通知,标志启动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工作。下面就农药经营者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需注意的7个问题进行答疑,供大家参考。

农业-摄图网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由谁核发?

按照《办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县以上农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除限制农药以外的农药的经营行政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不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方案”对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人饮用水源地等可以禁止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确实需要使用的,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2.跨区域经营农药怎么办?

一是农药经营备案只是县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省、市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二是由省一级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只是在本行政区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个省经营农药,就必须到该省再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不可以备案经营。

三是省、市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县里去经营,都需要在该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在一个县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不得在其他县备案。同理,在一个市办理的经营许可证,不得在该市管辖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县去备案。

四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3.暂不具备领证条件的怎么办?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7月31止。

4.之前领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还有效吗?

有的省、市一直保持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制度,即在《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不是延续,而是重新申请。

5.植保站、农技站还能卖农药吗?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部门不准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要对还在经营农药的单位或挂靠单位与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下属的单位完全脱钩。农业部门的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只要与农业部门有资金、人员、设施等关系的,不得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6.去哪儿买可追溯电子信息识别设备?

目前,大多数农药经营者还不具备,需要购置,可以给经营者提供相关产品的供应信息,全县统一软件,便于数据传输和监管。

7.去哪儿参加56学时的学习?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要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

这里要明确的:一是培训不一定免费。二是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有资质。

目前,有三类教育培训资质,即教育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学历学位证明;劳动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再教育证明证书;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

例如,农业广播学校是第一类,未取得相关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可以利用农广校培训。目前农广校基本没有招生,主要开展财政扶持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比如,山东每年安排资金几亿元,由省农业厅科技处主管,下达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如果配合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计划中包含对农资营销人员的培训,就基本实现了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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