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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廊政办字〔2017〕90号

2017年08月31日 09:51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摄图网

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特别是城中村改造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重要载体。为加快推进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以城镇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市区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基本原则。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宜居宜业、配套完善”的原则,做到城镇布局、生态空间、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有效衔接和协调统一。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中村、城郊村。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二)城镇危陋住宅区。是指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城镇住宅区。

(三)城市危房。是指城镇(含建制镇)范围内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村庄。是指迁并至城镇的村庄。

三、落实相关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棚户区改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引领。要按照“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原则,严格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规划建设产业、生态、文化高度融合发展,集绿色、生态、休闲和居住、商务、商贸于一体的现代化社区。推动产城融合发展,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二)严格控制容积率。进一步增强管控能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水平和质量。严格管控开发强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并根据拆迁量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超过2.2,坚决避免高强度、高密度开发建设,建设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合理设计多种户型,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注重生态建设。坚持生态空间大于开发建设空间。在改造过程中要切实提高绿地率、公园绿地面积等绿化指标,商品房区域绿地率不低于35%,回迁区域绿地率不低于30%。要注重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及自然生态特色的保护,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古树名木,延续和传承地域文化。要着力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彰显城市文化底蕴,建设一批特色社区、街区和风貌建筑。

(四)依规确定收益。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的80%作为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支出,计入成本,其余部分作为出让土地的净收益。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下达区级财政,全部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

(五)实行多村联建。辖区政府要按照片区或园区统筹推进的思路,打破村址界限,推行多村联动改造,采取原址与异地建设相结合方式集中安置。编制棚户区改造片区概念性规划,建设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社区。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打造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

(六)完善公共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及养老设施,同步完善片区内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和公园绿化建设。以上设施中由竞得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实施配建的,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移交政府主管部门。其他设施由辖区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同步建设实施。

(七)合理匹配土地。改造村址内规划建设的城市主、次干道所占用的土地,可给予相应的土地匹配;区级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园绿地等占用的土地,通过经济成本测算后,确需匹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相应的土地匹配,匹配土地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1.5%比例配建公共住房。

(八)确保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

(九)加大政策支持。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政府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给予的专项补助外,市本级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棚改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市政府成立市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全面统筹棚户区改造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协调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涉及的征收、安置等问题,有效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辖区政府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征迁、和谐征迁、有情征迁。

(二)严格报批程序。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政府、市棚改办逐级审核把关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程序见附件2。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督办,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启动回迁安置协议签约的,追究辖区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责令承接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退出。

(四)及时清运垃圾。拆除和垃圾清运时间要相对集中,拆除设备、抑尘降尘设备、运输车辆要集中使用,拆除队伍、人员要集中进场;禁止零散拆除、零星清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缩短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要坚决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确保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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