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办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制度,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住院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二)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待遇优惠政策,仍由各区继续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第二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还包括以下情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普通居民、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就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需办理转、住院,应当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者核准: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二)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紧急抢救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及时持相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大学生由高校科研院所集中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三十三条按照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结合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立居民医保调剂金制度,用于平衡市、区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市、区按上年度基金收入预算数的5%计提,调剂金累计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数的20%后暂停提取;累计总额低于20%时,恢复提取。
第三十七条建立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制度,定期开展政策执行、基金收支、基金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审计,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和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和防控制度,当基金当期结余率低于5%时,人社部门应当提出应对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社部门备案。
当基金支付不足时,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政策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重大疫情、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十条建立居民医保基金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十三条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办法的具体配套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市原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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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武汉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具体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啥办法的通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8年度(大学生2017-2018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