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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 (全文)

2017年08月18日 15:15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缴存管理,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

(一)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确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严格落实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减轻贷款人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

(三)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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