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335户,经测绘,房屋建筑总面积约:99033㎡。
四、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住宅用房
(一)房屋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征收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二)征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主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提前15天(含15天)以上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再奖励60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前10天(含10天)至15天内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40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前5天(含5天)至10天内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30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前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2000元。
(三)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的,根据确认主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提前10天(含10天)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4000元。规定的腾房截止日前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腾空房屋标准:腾空全部主房、附房并以征收人验收合格为准。
(四)因受控房屋主房面积不足或无突击搭建、翻建等酌情给予奖励。
(五)未装修房屋的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未装修的,按确认的主房面积72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对已有部分装修或全部装修的,其房屋装修补偿的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放弃装修补偿费的前提下选择奖励。以上五项奖励不适用于分户或独居的有子女的老人,也不适用于无房户及纯附房户。凡超过规定时间段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依法被行政裁决或强制征收的被征收户取消上述奖项。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住宅房屋
(一)安置方式:
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化安置
(二)安置政策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本期补偿户的安置地点有两处,均位于北干街道高田社区。安置地块一:东至永久路,北至山北河,南至彩虹快速路,西至融信房产;安置地块二:东至富丽花园,南至萧绍路,北至铁路,西至市心路。(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以安置房项目规划批准文件载明地址为准,计划于2018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6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安置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实行高层安置,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1)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萧政办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按147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结算。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基准安置优惠价为1810元/平方米(具体根据不同对象进行结算)。
2)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成本价为3500元/平方米(具体根据不同对象进行结算)。
3)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含)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3)过渡方式及期限:被补偿人自行过渡,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人数每人每月800元计算,过渡期限自被补偿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过渡期超出两年的过渡费按每人每月1600元发放。腾房时间由补偿人确定。
(4)搬家费补贴:搬家费补贴按一次性5000元/户计算。
2、货币化安置政策: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76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人口
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由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安置人口资格审核,并征求被补偿人意见后确定。
按实施征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且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征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满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在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补偿资金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来源为:政府保障。
八、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违法《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