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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住房租赁新政:承租方可落户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2017年08月15日 08:46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3.深化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体制。依托全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办事处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点,开展房屋出租信息的采集发布、租赁登记备案、现场核验、日常巡察、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税费等工作,实现房屋租赁管理与服务工作重心下移,方便群众。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研究落实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支持

14.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2017年10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鼓励住房租赁消费相关政策,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承租方,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享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公积金服务、承租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入学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承租人权利。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

公积金中心

15.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政策体系。2017年9月底前出台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办法,明土地供应方式、配建比例和自持年限等具体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

2017年9月底前出台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人才公寓建设模式、建设标准、申请条件、分配方式、租金标准和优惠政策等,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

局、市科技局、市城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

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底前出台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商业、办公、酒店等商业用房的改建及原有住房的改建,明确改建原则、改建标准和审批验收程序等具体要求。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

管局、市消防支队

2017年10月底前出台房屋租赁托管管理办法,明确房屋托管机构条件,建立托管保证金制度,规范托管服务合同,保障业主、承租人的房屋安全和资金安全。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6.提供税收优惠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强化金融政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

款。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7年8月底前)

成立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订《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办法》和《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1月)

按照要求,实现市、县、乡镇(办事处)三级联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多途径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研究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屋租赁托管管理办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

按照国家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考核验收标准进行整改提升,总结试点开展过程中的经验,进一步理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体制机制。

(四)市场发展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

住房租赁管理机制运行顺畅,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初具规模、协同发展,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租赁关系不稳定、购租不同权和行业经营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初步形成具有郑州特色的住房租赁市场新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牵头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责任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住房租赁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任务保障,形成部门联动

各级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试点工作效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集中人力、物力,重心下移,做好房屋租赁服务站点管理等工作。

(三)实施任务考核,强化跟踪督查

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查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四)广泛发动媒体,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倡导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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