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棚改户的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一)核实棚改安置情况。由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统一收集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户的资料向区城乡建委申请,区城乡建委对安置对象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等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发文确认。
(二)办理流程:申报资料→核实是否属棚改户和安置面积→核发文件。
(三)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写明安置项目的名称、位置、开竣工时间、层数、户数、面积等);
2.安置情况明细表(应包括安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楼栋号、楼层、房号、面积等);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加盖拆迁单位鲜章;
5.房测报告。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细化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宣传解释和统筹协调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审批手续和税费减免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各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要管好用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区纪检监察、督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审计、监察力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綦江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