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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最新

2017年08月09日 09:17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间以房管部门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房源

1、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可由被征收人自己选择,也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或由市建设局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项目实施单位选择确定,房票安置房屋坚持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确保在两年半内交付房屋,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积极配合房票安置工作,正确提供商品房数量及价格信息,不得无故拒收房票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并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屋。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责任承诺书》,严格遵守房票安置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

3、房地产市场房源供应紧张时,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必须优先确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每期预售至少30%房源优先用于被征收人房票安置。

(四)结算

1、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后,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结算房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备案的《商品房认购单》等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结算。购房相关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管,并代办购房相关手续,直至交房手续办理完毕。

2、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高于房票价值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低于房票价值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将房票剩余价值重新调整为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奖励计算标准兑现。

(五)其它事项

1、房屋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且已向征收出资单位结算安置补助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安置补助款退还征收出资单位,由房屋被征收人重新申请补发房票,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2、房票安置涉及跨区域,涉及税收分成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本意见发布前,属地政府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按原政策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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