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相关问题,近日,市公安机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11类无户口人员分别制定相应措施,解决他们的登记户口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了11类无户口人员可以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是: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亲生父母以外的人员担任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其他无户口人员;
11类无户口人员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1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社区民警调查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4、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5、2人以上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及邻居等)6、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比对信息回执单;7、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须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的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8、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2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3
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亲生父母以外的人员担任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凭公证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办理入户。
申报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须有病历复印件;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须有接生人员的提供接生证明、接生资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监护人为其祖父或外祖母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男孩与其祖父、女孩与其外祖母)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监护人的裁定书;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决书;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父母户口注销证明;6、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7、2人以上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及邻居等);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须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9、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4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持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5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司法公证部门公证书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事实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5、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6、2人以上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及邻居等);7、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比对信息回执单;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须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9)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2、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办理原则:由市儿童福利院统一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入户申请表;(2)民政局入户介绍函;(3)捡拾弃婴报案证明;(4)接处警记录或2名知情人的捡拾情况证明;(5)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比对信息回执单;(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1、有户籍档案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原始户籍档案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代证编码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件等);(3)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2、无户籍档案长期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社区民警调查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3)2人以上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及邻居等);(3)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比对信息回执单;(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须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5)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7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户口注销证明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3、有注销记录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其他户籍资料。
8
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社区民警调查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籍出具无户口证明;(3)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无户口证明;(4)现住地2人以上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及邻居等);(5)对无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社区民警要DNA血样,并要提供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比对信息回执单;(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须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7)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9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超期户口迁移证件或原始户籍档案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超期的迁移证;3、遗失的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4、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人口信息系统无迁移记录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代证编码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6、户籍民警情况说明(须注明网上核查情况)。
10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
办理原则:根据政府安置文件予以办理入户。
所需材料:(1)救助管理机构的入户介绍函;(2)救助管理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文件。
11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