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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四十五问答

2017年07月06日 08:51 来源:承德市农牧局

答: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登记;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理,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二十六问:确权时承包地面积如何确认?

答: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以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认可,明确到各地块。

二十七问:对无法复耕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因城镇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包地面积,经批准后,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二十八问:确权时,土地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开展这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二十九问:承包地的共有人如何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户)为单位,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即:家庭现有人员中,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新增加家庭成员也可登记。

三十问:对农户原承包地和实际耕种地不一致地块,如何登记?

答: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一问: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如何确权登记?

答: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大多数村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未经批准,农户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如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

三十二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是否登记土地等级?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等级,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

三十三问:国有河滩地如何确权?

答: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有河滩地”。

三十四问:承包地确权登记时,农户如何签字?

答: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册资料中签字确认,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三十五问: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三十六问: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三十七问、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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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确权

三十八问:对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农民集体成员经过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十九问: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十问:农民进城落户后,原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四十一问: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如何保护?

答: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四十二问:非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1999年以后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取得的宅基地或农宅占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四十三问: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依法按照标准面积确权登记。

四十四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分阶段确权?

答: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十五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是否应当公示?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PS:以上问题解答只作为参考,因各县区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确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当地确权工作组最终解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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