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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衢州市区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修订稿)

2017年06月28日 11:13 来源:衢州市市法制办

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2)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规定截止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三)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五)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六、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的“户”的口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证为一户认定;公房以租赁合同为依据,一份合同认定为一户。

七、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装修补偿

衢州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按照衢州市关于市区房屋征收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和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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