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上述优惠与奖励。
七、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及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房价款的,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被征收人自愿超最接近大户型面积选房的。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少于安置房房价款的,须在选房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差价款后方可签订补偿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号视为自动放弃。
3.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交房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结算、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4.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征收人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结算证明等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相等部分(以签约时交出的证件为准),办证时只收工本费。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城区中央景观带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土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明确国有与集体土地的边界;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并实施控违、拆违工作;规划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并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予以认定;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产局牵头,不动产登记局配合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结构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县财政、审计、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城投公司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3.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