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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7〕41号

2017年06月27日 09:37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摄图网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配租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后期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办与考核,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国家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规程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房管局是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住房保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督促区属相关部门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城区各街办、社区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事项,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区主要通过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五条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城区范围内用工超过300人的企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其工业用地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满足公租房建设需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用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租赁管理,不得将房屋出售。

第八条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自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一)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新取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提高了项目容积率,其容积率增加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已签订配建协议的项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积率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增或减,其配建面积按新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发生土地置换行为的,如置换土地的价值超过被置换土地,其超额部分应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四)商品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转让行为的,其廉租住房配建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商品房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一)在我市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施行以前取得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指标等没有做出调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土地转让、等价值置换等行为,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居民回迁安置房面积,不计入配建面积基数。

(三)纯商业或办公等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四)市、区政府主导的公益类开发建设项目,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必须明确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买人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必须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纳入合同条款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五)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建义务。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公租房、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我市城区实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制度,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统一进行租赁管理。市房管局可根据房源数量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将配建的廉租住房转为公租房进行配租。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廉租住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有关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工作要求、责权利关系、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事宜,在《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我市城区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租赁补贴、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城区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家庭或个人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均可享受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审核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和人均收入水平为主,同时根据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核实其车辆、工商税务登记、资产等信息。各类保障方式的申请条件由市房管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房管局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城区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等情况调整申请条件,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与管理制度。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城镇低保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保障类别等信息录入《十堰市住房保障信息网》。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审核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构成、在城区是否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等工作。

(二)街办负责申请资料的复核,并组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无固定职业的申请人,其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街办组织社区干部、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居民代表(不少于3人)进行评议,核实并确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按部门职责确定的工作流程与审核事项,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四)市房管局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廉租住房)的终审部门。各区房管局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终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的审核与公示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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