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象衔接
1.统一认定程序。县级民政、扶贫、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农村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对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认定办法。市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就业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县(市)人民政府)
3.明确对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贫困人口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标准衔接
完善调整机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达到条件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定期提供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定期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2.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将其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贫困人口,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3.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农村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隐私。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将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沟通机制。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县级残联要与同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定期交流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逐步实现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二)比对台账数据。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摸清贫困人口台账、农村低保对象台账。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贫困人口数据、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监督。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县两级民政、物价、扶贫、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支持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盘活存量资金,增加有效供给;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使用效益。市、县两级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