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籍管理工作以破凉派出所为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农村居民户籍登记资料,即日起派出所和各村(社区)就农村户口分户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分户,谁出问题追究准的责任。
4.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以村镇建设服务站为责任主体,负责准确、全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5日至31日)
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1.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县城关国土分局按照二调数据库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各村之间所签订的权属协议书,经镇、村核对无误后,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批表,上报审批。2.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每个村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分别负责测量、登记、绘图、测算等业务工作,相关村民小组的组长或党员负责召集、带路和指认工作,相关责任片村干负责组织协调。每个调查工作组在现场要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写宅基地审批表,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双方指界签章。经镇、村认定土地来源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3.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城关国土分局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勘察、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表,并进行四邻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三)补缺补差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31日)
对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由镇、城关国土分局、村联合进行商定,确实难以界定的由城关国土分局请示县局予以裁定,同时对所有发证资料进行规范建档,整理上报。
五、工作原则
(一)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登记原则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确权发证:
(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一户多宅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
(8)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9)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
(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登记原则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6)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1.各村、相关单位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领导,确保工作如期按质按量完成。
2.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