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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齐齐哈尔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06月15日 09:41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0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7号)及《齐齐哈尔市关于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齐发〔2016〕10号)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齐齐哈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协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齐齐哈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摄图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以《齐齐哈尔市关于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总体目标

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同步小康建设夯实基础。到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三)基本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因贫施策,因人施策。针对贫困群众不同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救助措施,精准发力,扶在关键处,救到点子上,使贫困群众真正脱贫致富;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合理确定扶贫方式,实行分类指导。

坚持资源统筹,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的交叉重复或出现空白盲区,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配置精准到位;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坚持政府支持,自力更生,公平公正。加大政府支持和社会帮扶力度,强化对扶贫对象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自力更生精神,克服依赖心理和等靠要的思想,在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要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农户进入扶持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1.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和现价扶贫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2.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提高比例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采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适当增发低保金和临时救助重点保障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

1.认定程序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

2.认定标准的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3.认定范围的衔接。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群众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实施保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连片特困等脱贫难度大的地区倾斜力度。

4.动态管理的衔接。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对象对接档案,对扶贫对象及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进出的情况及时记录,对于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精准扶贫退出程序及民政动态管理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对于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民政认定程序将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三)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1.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健全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个人申请+主动发现“双保”机制,拓宽特困人员供养渠道,以精准扶贫为切入点,细化制度衔接,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强化医疗救助力度。因病致贫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加大县级财政投入,适时提高医疗救助筹集水平和救助水平。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进“救急难”工作,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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