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年封顶线为15万元。
2.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对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7万元以上,封顶线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报销50%。
3.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对其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1.7万元以上(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封顶线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报销50%。
4.患有恶性肿瘤的城乡参保人员,其长期使用的靶向药物,在各项险种报销后,其合规费用自付部分,由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靶向药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的原则,每年年底一次性核销。
(五)支付顺序
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开展后,参加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的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其报销方式: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未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补充保险顺序报销。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
七、承办方式
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并签订合同。
八、管理服务
(一)合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二)运行管理。城乡大病补充保险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划转到承办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行保证金制度和考核制度,每年预留城乡大病补充保险费的10%作为保证金,根据全年考核情况进行返还。
(三)业务衔接。医保经办机构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措施;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承办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之间加强配合,完善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及时为就医的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承办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掌握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患者诊疗情况,开展费用审核、稽查等工作,合理支付医疗费用。
(四)信息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相关信息的管理,维护城乡参保人员信息安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信息共享范围的协议,不得将共享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对违法违约行为应及时处理。
九、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实施城乡大病补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