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继续深化和推进我市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加强齐齐哈尔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创建公平、稳定的用地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总体目标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要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责任人、保护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二)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1.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把牢用地选址关口,对项目用地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进行踏查论证,对可以避免占用耕地的项目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2.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落实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251.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2.73公顷的保护指标,对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点保护,切实履行“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工作要求。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保做到“五个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占用。
3.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途径,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低效利用土地的可持续性开发,并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管理体系,实现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的目标。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
1.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储备库建设,作为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的重要手段,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加大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力度,将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作为对乡(镇)政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注重土壤培肥改良、农艺措施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力提高耕地地力和农业生产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优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并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