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根据不同土壤类型和种植制度,选择重点县建设一批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片,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耕地质量提升、化肥减量增效技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和科学施肥服务;支持各地继续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肥效试验、肥料配方制定发布和指导服务等基础工作,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二是黑土地保护利用。继续在东北地区重点县实施,集中连片、整县推进。各地要继续按照《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8号)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任务。三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在农作物秸秆总体产量大的省份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实行整县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补助资金“有增有减”。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谁受益谁处理”“秸秆换有机肥”等机制,通过政府培育环境、政策引导,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二、支持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各地要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严防外来物种和杂交种入侵,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加强绩效评估工作,加大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投入;继续清理绝户网、三无船舶,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沿海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维护好渔业增殖放流成果。
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执行。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要按照 “对象明确、补助合理、发放准确、符合实际”的原则,根据补助奖励标准和封顶保底额度,做到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有农村金融网点的地方,补助奖励资金要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发放到位,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落实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牧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