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抓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综合治理养殖污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离,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现有规模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探索建立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机制和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区域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探索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养治分离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和效果。到2019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设施配建率达到100%。
(二)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商品有机肥生产应用、耕地质量提升“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思路,鼓励支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和有机肥生产工程,扶持中小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工程,积极支持引导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在养殖集中区投资建设特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型商品有机肥加工厂。积极探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耕地地力提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畜禽规模养殖场与种植业紧密结合,推动农牧林(果)、农牧渔、农牧蔬(瓜)生态循环。实行有机肥补贴制度,提高农户施用沼渣沼液、畜禽粪便有机肥的积极性,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垦造耕地和标准农田提倡使用本市域范围的畜禽粪污制成的有机肥。到2019年底,全市规模养殖场(区)畜禽粪污全部进行妥善处置,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创建省级及以上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3个以上;建成资源集中化利用示范企业8个以上。
(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加快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改进育肥猪等畜禽养殖保险条款,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立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清收相结合制度。到2017年底,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品种全覆盖和区域全覆盖。
六、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措施
(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按政策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防疫工作补贴经费;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县级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的基层分所正式工作人员,给予乡(镇)工作补贴,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市、县政府要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仪器设备更新维护机制。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加强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的监管,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推广政府购买防疫社会化服务,探索将基层兽医公益性服务交由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服务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承担,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动物疫病防控。认真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扑灭疫情。到2020年,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分别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和一级水平,生猪、家禽、牛、羊疫病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和3%以下。
(二)加强人畜共患病和种畜禽垂直传播疫病防控。健全畜牧与卫生部门人畜共患病疫病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联合开展布病、狂犬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净化奶牛布病,强化牛、羊布病,狂犬病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卫生保护,降低从业人员人畜共患病感染风险。引导和督促种畜禽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重点疫病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三)提升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能力。建设集动物防疫工作日常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调度为一体的信息化指挥系统,全面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防控物资调度及其它相关综合业务的科学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转。
七、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按照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的基本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监测、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编制和人员,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提升监管能力。
(三)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县两级畜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健全宣传教育、监管巡查、风险排查、风险评估、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着力加强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真正担负起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畜禽养殖、生鲜乳收购站、动物贩运交易、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加强肉品监管,扶持屠宰企业设施设备改造升级,促进企业转型。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督促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执法打击力度。强化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树立问题导向,落实市县直接抽检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牧渔产品及养殖投入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在关键节点开展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四)扎实推进养殖标准化生产。以地方特色明显、区域优势突出的特色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为重点,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加快牧渔业地方标准的制定。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带动全市养殖业提档升级。加快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的畜产品品牌,对新获准认证“三品一标”的生产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并加强认证后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行为,从源头保障牧渔产品质量安全。
(五)实施信息化管理。加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拓展监管信息平台应用范围,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及时收集、上报、汇总、应用监管数据和信息,提升监管网络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八、加强畜牧法治建设
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养殖场(户)和不法商贩,在畜禽养殖、饲料、兽药、种畜禽、动物防疫检疫、定点屠宰、奶业等方面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导致合法商户和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加强畜牧业法制建设,提高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良好的畜牧业发展环境,是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执法体系建设上,要加强市、县两级执法机构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充实执法力量。在执法能力建设上,要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提高装备的信息化、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组织示范练兵、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在制度机制建设上,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执法建议等制度机制建设,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办案上,要整合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找出关键点,以执法促监管;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上,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真正把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摆上重要位置,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统筹协调解决现代畜牧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省会现代畜牧业发展新突破。
(二)加大支持力度。要全面落实国家、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防疫体系建设、粮改饲等项目资金,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成效。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奶业振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粮改饲、畜禽良繁、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企业及饲料加工企业给予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开发产业化项目资金优先用于畜牧业发展,贫困县安排扶持资金要向畜牧业倾斜。加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畜牧项目,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三)强化信贷保险支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政策性保险资金,完善“政银保”模式。金融机构要拓宽贷款抵(质)押范围,按照畜牧生产规律调整贷款条件和规模,推广畜禽养殖保险保单抵押和奶款抵押贷款融资。充分利用现有农业信贷担保资源,加快发展畜牧信贷保险。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畜牧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险部门要增加畜禽养殖保险种类,适时开展生鲜乳价格政策保险,扩大育肥猪保险覆盖面。
(四)搞好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意义,普及实用养殖技术、养殖模式,努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现代畜牧业典型,广泛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依法治牧、依法兴牧,促进现代畜牧业稳步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