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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遂川县农村拆旧建新房屋补助标准(最新)

2017年06月06日 09:28

(4)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的。

2、审批原则: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原则,方可予以审批:

(1)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或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宅基地应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复耕或者统一安排,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偿。如纳入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按项目区实施规划给予补偿。

(4)新建农房建筑风格应彰显庐陵或客家风格,凡在105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边沟外缘100米至150米,以及县道边沟外缘50米至100米,新建房屋的建房户,其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务必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或《客家民居图集》中选择。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3、不予审批的情形:申请人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所在村、组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

(2)非本集体村民、城镇居民私自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

(3)申请人有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尚未拆除的;

(4)申请人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建房的;

(5)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6)申请建房选址存在明显地质灾害隐患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4、农村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下列行为:

(1)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的;

(2)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3)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或超面积建房的;

(4)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边沟外缘100米以内建房或县道边沟外缘50米以内申请建房的;

(5)在105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边沟外缘100米至150米,以及县道边沟外缘50米至100米新(改)建房屋的建房户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二)审批程序

1、县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建房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建筑房屋要求、建房条件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遂川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经办人员签名、有印章的还须加盖印章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2)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受申请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建房申请人协调,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或《客家民居图集》选择确定户型,并会同乡镇国土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遂川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

(3)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同意后,受县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委托,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两证后,应及时报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存查。

(4)建房用地涉及农用地(含林业用地)、国省县道和主要乡道、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乡镇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交通、公路、水利、文物、旅游等管理部门参与,并分别在《遂川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局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牵头,会同乡镇国土所、乡镇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联合对拟建房屋放验线。

2、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1)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向泉江镇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附四邻意见,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泉江镇政府分别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一户一宅后,签署意见并在村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时间同时告知监察部门;

(2)公示无异议的,由泉江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县城乡建设局牵头协同国土、城管、房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和本意见规定的审批条件的,由县城乡建设局提交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3)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研究通过后由建房户提交《遂川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承诺书、设计图纸,由县城乡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县城乡建设局申请放验线,县城乡建设局牵头协同国土、城管、房管等部门联合对拟建房屋放验线;

(5)建房户工程结束后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无违规的发函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房管部门凭土地及规划手续办理房产登记。

工作流程:

①农户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扶贫移民证明、乡镇出具的贫困户、倒房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房屋鉴定。乡镇自行组织参加培训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的危旧房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乡镇对砖混结构房屋安全鉴定等级无法把握,由县房管局给予技术指导。

③村级集体评议公示。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④乡(镇)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⑤县级审批和公示。县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没有异议的予以审批;对有举报的,县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报市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

⑥竣工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乡镇依法依规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验收情况报县安居工程指挥部备案。县农村安居工程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五、农村安居工程一户一档资料。

农村安居工程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农户危房改造申请书、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或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维修审批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农户(夫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残疾人证书复印件、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革命烈士证书复印件、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或无房户)情况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协议(含信息公开、拆旧还基等条款)、危房改造前、中、后对比照片,《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六、银行贷款支持政策。

对享受建房补助后,自身筹措资金还有困难的改造户,可采取担保贴息等形式,向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申请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市、县财政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市、县、个人按4:4:2比例分担贷款利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发)。享受贷款政策的改造户控制在总改造户的30%以内,重点用于解决特别困难的改造户。

七、规范资金拨付监管。

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克扣、冒领和挪用补助资金。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新建或维修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并请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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