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公租房;取消缴纳异地配建资金,新楼盘开发必须在小区配建公租房;承租户可以互换房子……《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秦军
2017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发改、城建、规划、财政、人社、民政、国土、公安、行政审批、工商、税务、物价、统计、监察、审计、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市区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购买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长期租赁社会房源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十条 政府投资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也可以预购商品住房。购买商品住房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买商品住房价格不应高于项目周边同品质在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鼓励有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政府以团购价格收购。
第十一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4%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实施之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改”项目,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其中,还建安置房部分免予配建。
第十二条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由市规划部门出具配建要求,市国土部门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予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及建成后的移交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事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市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进度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及用工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社会投资主体及用工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成幢公共租赁住房按幢办理产权登记,并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分年度确定供应总额,在规定范围内分期、分批进行分配。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含1人单独立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标准。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单身一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上浮20%;
3.申请人在市区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五年;
2.本人在市区无房产;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4.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经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临时申请条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人社、公安、国土、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承租资格进行全面复审,复审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四)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进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分配入住;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轮候库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和轮候家庭。对连续两次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统一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