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参保情况 |
缴纳温州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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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法稳定住所 |
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3分,租赁住房不计分,申报举家迁移的,另计10分。 |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举家迁移”是指有直系亲属随报迁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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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住期限 |
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5年以上每超出1年加3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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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
4 |
来源地情况 |
1.在温州市区具有就读经历或具有驻温部队服役经历的,计10分 2.申请人为市内县(市)户籍加20分,申请人为省内市外户籍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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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项内不累计加分 |
5 |
年龄情况 |
45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市公安局 |
45周岁以上不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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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程度 |
中专或中技学历计20分。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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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技 能水平 |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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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
按最高等级或资格计分,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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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落户区域分 |
申请落户洞头区加20分,落户龙湾、瓯海区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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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落户其他行政区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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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情况 |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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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服务 |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每满25个小时(由“志愿汇”系统统计)加1分,每年不超过4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参加政府认定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 团市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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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带动就业 |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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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科技成果 |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50分。专利授权地址应在温州市,申请人应为发明人(设计人),有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0分/人数计算。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专利授权地址应在温州市,申请人应为发明人(设计人),有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分/人数计算。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5分。专利授权地址应在温州市,申请人应为发明人(设计人),有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分/人数计算。 |
市科技局 |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授权专利在申请期内必须维持有效,否则不予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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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13 |
违法行为 |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超过2次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超过2次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超过2次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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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良征信 |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 3.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市发改委 |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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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刑事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予以减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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