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济宁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420元提高到45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职工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同时,提高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近年来,我市逐步建立完善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全民医保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同时,积极探索、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三医联动”机制,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改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政策。
今年,我市将通过信息比对、数据采集、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基础信息库,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向全民参保计划的拓展升级。在城镇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在农村以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的农民为重点,积极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同时,我市将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完善按人头、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建立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调整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个医疗保险目录。开展门诊慢性病按病种限额支付,增加日间手术病种数量,扩大结算范围。完成兖矿集团医疗、工伤保险纳入地方统筹。此外,深入推进医保精准扶贫,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门诊慢性病鉴定,落实政府补助和报销比例提高等医保扶贫政策,完成医保扶贫任务。
2017济宁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不缴费,费用全部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参保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卫计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