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县责任
第十九条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县(市、区)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对区域内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管理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市(州)党委和政府指导贫困县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落实“4342”脱贫验收责任,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列扶贫专项财政预算。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市(州)、县(市、区)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每年对用于扶贫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扶贫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确保整合资金真正用到扶贫开发上。
第二十二条市(州)党委政府指导贫困县严格执行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及时排查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建立预案预警机制,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可持续脱贫的机制、可持续致富的动力,拓展多元突破的有效脱贫路径,推动全县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直接责任。组织指导同级行业部门、乡(镇)、村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的采集和统计;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扶贫项目,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等情况,为贫困户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县级报账制、县级项目库建设、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侵吞延压、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发现、培育和推广扶贫脱贫先进典型,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措施,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与贫困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加强县乡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保障县、乡、村三级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帮扶责任
第二十八条持续深入推进双联行动,加强力量整合和调配优化工作,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发挥驻村干部组织、指导、落实、监督职责,与村“两委”协调配合,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指导制定并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指导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协助推动金融、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村到户,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与基层组织共同对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省、市、县三级管理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和县、乡党委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驻村帮扶工作队向所在乡(镇)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着力提高减贫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作为工作重点,主动开展对接,整合用好资源,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资金支持、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汇报衔接开展定点扶贫,借助双联平台引进省外帮扶力量,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细化实化智力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升帮扶成效。
第三十一条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活动,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有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