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7〕68号)、《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卷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6〕199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新蓼大道(原建兴路)南段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东、西至征收红线,南至S343,北至五岳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
共20日(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四、征收补偿项目、数量、标准与方式
(一)项目。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建设批件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2.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三)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后,方给予登记确权为完全产权人,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等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建房屋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520元/㎡,砖木320元/㎡,其他22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5.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附属设施(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霍政秘〔2017〕6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6.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方式。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和商业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三种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仓储、生产、公益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其被征收房屋用途类型、结构及所在片区等选择类似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结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价结算。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结算差价。
(1)安置房建设地点、标准
在卧阳安置区内提供安置房源并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①住宅安置房源为:卧阳安置区(一期为现房、二期为期房)、户型面积约为60㎡、80㎡、90㎡;②商业安置房源为卧阳安置区(二期)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详见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图、表)。
(2)安置房的选择
原则上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不得超与其被征收房屋(以证、套、处为单位,下同)面积最接近大面积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源中最大面积户型的方可搭配选房(仍须按最接近原则);商业用房:间数不得超其被征收商业用房间数且须面积相接近。先搬迁先选房。
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6〕199号)规定办理。
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与起止。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及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期房)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现房)过渡期为2个月;④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和产权调换的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六、优惠与奖励
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1.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表附后):所选的住宅用房户型面积属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成本价2200元/㎡结算,10㎡以上的部分按优惠价3200元/㎡结算;自愿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选房的所选户型面积超最接近大面积户型的部分一律按安置住宅用房评估市场均价结算。安置商业用房面积超被征收商业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所处区域评估市场均价结算。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评估市场均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评估市场均价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