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开始,国家将给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人颁发新证。这关系到村集体和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现以问答形式解答当前确权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一问: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内部农户分户后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但对承包地收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问:互换、转让承包土地后,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土地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三问:原承包农户户主发生变化后,如何确权登记?
答:二轮土地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
四问: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户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五问:举家全部迁出户口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以及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六问: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七问: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是否能确权登记?
答: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调整,仍按原奖励后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
八问:农户自留地(含自留山),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九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地农户是否应该享受机动地?
答: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自愿书面申请放弃除外),而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予调整解决,无机动地的允许其排队候地。
十问:已报减占地的农户,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十一问: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占地等,国家已进行安置补偿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答: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但农户仍在耕种的,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
十二问、农村公益事业占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
答:农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有收入的村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按照规定程序民主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十三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二轮依法发包的承包地外,剩余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
十四问: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十五问:举家外出户承包地如何登记核实?
答: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十六问、原父母子女之间轮换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十七问、对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十八问: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
答: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占)承包土地,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占)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占)用,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对被征(占)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
十九问: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后土地如何处理?
答: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
二十问: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
二十一问:原承包户新增加人口,可否登记在证书上?
答: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二十二问: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并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二十三问:农村子女考上大学,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是否也应登记在证书上?